第四屆臺北藝穗節簡單章程

  1. 報名截止時間:民國100年8月20日23:59
  2. 節目時間:民國100年9月9日20:00~22:00,9月10、11日二天13:00~22:00
  3. 售票方式將於活動通、兩廳院售票系統販售,觀眾到現場以票兌換50點園遊券。現場可隨意使用點數,且不限本人使用,可多人分享。亦可使用點數購買食物或參與任何活動以及購物消費,用完現場可以加值。
  4. 為避免佔用其他團隊使用時間,室內節目時間(包含裝拆台)最長限制在1小時以內,最短則可在1分鐘以上。
  5. 演出道具、服裝以及控制人員需自行準備,若有特殊設備需求請與主辦單位協調。
  6. 節目類型分為:動態演出、靜態展覽、行為、網路四類,且可複選類型。
  7. 網路類不做任何限制,若需與現場場地做出呼應,則需與主辦單位協調。
  8. 演出當天結束,立刻結算各單位之點數,也可保留點數至最後一天結算。演出單位可獲得票房收入七成,其餘將作為售票系統佣金以及行銷宣傳之行政費用。若整體票房以及補助收入超過行政成本,將增加演出單位之成數比例以回饋團隊,最高可讓演出單位獲得票房九成收入。
  9. 另為補貼國外藝術家機票、住宿費用,國外來台之藝術家將獲得全額票房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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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屆臺北藝穗節洽詢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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